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九江市城市规划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九江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抓紧编制和调整城市规划,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工作。市政府将城市规划列为各级政府工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抓住机遇,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现代化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互关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切实抓好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制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明确规划编制任务和时间要求,逐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级财政部门应每年安排规划专项编制经费,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市委常委会确定的项目足额划拨规划专项编制经费。 (四)城市总体布局要结合九江市自然山水条件和历史文化特色,充分体现“著名的旅游城市,长江沿岸及京九沿线综合交通枢纽,区域性工商贸经济中心,市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城市性质,突出旅游、商贸、物流中心的服务功能,形成组团式的规划结构形态。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一区多园”的发展格局。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益经营,高质量管理的要求,稳步发展,逐步朝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和江南生态名城的方向迈进。 (五)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功能确定、建设风格、港口选址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提交市常委会审定后,在履行报批程序。 (六)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工作,禁止无证设计,对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设计招标,积极引进高水平的外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服从规划行业管理。 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优化审批制度 (七)加强城市规划和集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的规划工作,市规划局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市规划局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越权、越级进行审批。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不许报市规划局审核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各区不再设规划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部门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业务隶属市规划局。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工业项目的审批)。九江县城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审批管理。 (八)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服从九江市的统一规划。各园区应尽快编制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不得再行审批经营性项目。区内的工业项目由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非工业项目必须报市规划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九)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法》要求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发放制度和审批程序,依法确保“一书两证”在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及修改法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按照批准详细规划实施的工业项目除外)都必须进入服务中心,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建,坚决杜绝边、边报建、边施工的违规建设行为。 (十)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本着高效、透明、快捷的工作原理则,根据建设项目的特色,将建设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必须由市规划局组织,市计委、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联审,并经九江市建筑艺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报主管副市长审定后,呈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较小以及不临城市主要干道的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审后,报主管副市长审批。特殊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各类建设报建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老城区建设以坚持逐步疏导、降低密度、优化布局、改善环境、提升品位、增强功能为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老城区原则上“只拆不建”,除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不再审批新的零星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成片改造和开发。老城区的原有工业按照“退城进园、进郊”的原则进行逐步改造。 新城区开发建设必须以服务于发展壮大教育、旅游两大产业为目的,强化物流中心的区位优势,重点实施“一区多园”的规划格局,立足于现代化,体现九江良好生态环境的特点,高标准、高水平、上档次地建设好新区。 (十二)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按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与恢复,依照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范围,控制周边建筑形式、高度、色彩及建设规模;按保护性开发设计的原则,使其更好的展示历史文化风貌特色。 (十三) 严格执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老城区改造的居住建筑南北间距按1:1进行控制,绿地率不小于30%;新城区的居住建筑南北间距按1:1.2进行控制,绿地率不小于40%。 建筑后退城市干道的道路红线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多层建筑不小于6.0米,6层以上、18层以下的不小于8.0米,18层以上的不小于10.0米。 明确城市主格调,协调处理好建筑色彩和比例尺度。 (十四)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内禁止建设私宅。建成区外的农宅应由乡镇做好统一规划,在规划的建成区外集中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私宅,必须按公寓式建筑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于城区内的危房应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不得零星改建。 (十五)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由市规划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城区管网现状进行彻查,汇集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制定和完善管线工程审批程序,落实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管线工程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报刊亭等经营性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再审批新项目,原有的要逐步清理。 (十六) 加大城市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市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市规划局定期对全市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市执法局应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建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重新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执法局按规定处罚后,必须完善规划报建手续;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和功能,由市执法局按规定处罚后,市规划局应给予补办规划手续。 三、加强规划行政领导,保证规划科学决策 (十七)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行政领导,决定成立九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主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制定全市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领导并组织、协调市域范围的重大规划工作。 九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日常工作。 (十八)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艺术性,提高城市建筑设计水平,提升九江城市品位,决定成立九江市建筑艺术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副主任,结合相关专业设立专家库。其主要职责:为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对城市的重要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从而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市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规划局负责处理。 四、建立规划成果公示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十九)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单体建筑方案,在城市主要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汲取公众合理建议,博采众长、广纳建言,以营造市民积极参与规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城市规划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规划管理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划部门必须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规划行政部门实施规划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规划审批和执法监察工作,坚决杜绝情大于法的现象。 五、改革规划执法监察体制,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二十二)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关于在九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要求,市规划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日常监督管理权、审批权和违法违章建设的认定权;市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检查发现,并通知市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其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负责检查发现,经市规划局认定后实施行政处罚。健全规划执法监察机制,严格依法查处违章建设。 六、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二十四)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加强学习相关的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汲取国内外先进规划经验,深入理解九江历史文化内涵,不断增加规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市规划局要定期举办各县(区)政府行政主管领导规划培训班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班,强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管理整体水平。 七、各县(市)、共青开发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决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