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九江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来九江投资置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 用地方面 第三条 凡在九江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四条 入园企业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企业首付4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议付款期限。对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等重大项目用地首付20%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余款商议期限结付。 第五条 (一)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确保符合投资强度的需要; (二)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流通大市场建设按规划要求设定的仓储用地和产品加工场地可以比照工业用地供地。 第六条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一律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工业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外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交付投资者使用。 第八条 在园区和城镇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出租、仓储设施、物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且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均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方面 第九条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在九江市市区范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低于10%。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五)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在九江市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老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对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十六条 (一)园区内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经营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由受益财政(下同)奖励5 0%给纳税企业。对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或1亿人民币,或月平均用工超过1000人,或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工业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受益财政给予更高比例奖励;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和进口自用设备及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分别享受增值税退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第十七条 园区企业投资人(自然人)三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逐年全部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总额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对外商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所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按50%奖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章 园区方面 第二十条 根据园区优势,合理进行产业布局,鼓励跨县(区)引进项目进园区,园区税收由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实现的税收由财政根据引资方所在地与园区所在地协商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园区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即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同时要更加注重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性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园区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容积率最低达到0.5,建筑密度不低于30%,严格控制绿化用地。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调度、协调制度。各园区对投资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对其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月调度一次,按月通报进展情况。 第五章 用工方面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在九江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生活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一次性补贴企业200元/人。 第六章 奖励方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升级奖励 (一)在九江投资的企业,产品创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单项标准奖励; (二)在九江投资的企业,按合同达产达标后,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 第二十八条 引资奖励 凡为九江引进外资(含市外资金、境外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并促成项目开业经营的境内外个人(不含公务员)、团体及中介组织均使用本奖励办法。 (一)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5‰给予奖励(除贷款外),除房地产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二)引荐外资投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部分(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6‰给予奖励(贷款除外); (三)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务员),在企业取得效益后,根据企业贡献大小,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8%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受益财政另给企业法人代表按所纳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给予奖励。 第七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九条 (一)来九江投资的外商及其亲属、管理人员和技术性骨干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九江市区和城镇落户。子女在九江就学,可优先选择中小学校; (二)凡在九江实际投入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者,由市招商协作局和市公安局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未经市政府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人身、住所进行检查,对持卡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三)凡在九江实际投资1亿美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并对九江经济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除享受绿卡待遇外,在市内各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 (四)依法保护外商权益,保证外商安全,对外商企业发生的治安、欺诈等案件,公安部门依法从快查处,力争有案必破; (五)市政府外商投诉中心、经济110负责受理全市外商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 (六)鼓励、引导外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 第三十条 物流 (一)市财政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基金,重点发展物流基地、重点物流企业、重大物流设施和重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 (二)凡从九江港口岸进出口的外贸大宗超高、超宽货物进入市内,市口岸办接到货主申报后,及时通报市交警、城管、运管等部门,免费办理通行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三十一条 融资 (一)市财政设立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非公有制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贴息和补助,并逐年扩充信用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 (二)政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定期召开银企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企业发展项目推介会;加强银企间的沟通; (三)技术创新项目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项目,可以按财政相关政策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九江市外经贸发展促进基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做强企业,做大外贸。 第三十三条 环保 园区项目有三废排放的,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放。鼓励在九江园区投资的企业自主联合投资污水处理厂,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污水,其排水进入集中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放标准可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三级标准,排入其他水体按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执行。其环保手续由环保部门依法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只适用于境外客商。 (二)本办法涉及我市其他优惠办法的,不可重复享受,但可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颁布以后,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九江市招商协作局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