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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16-01-31 【字体:

通过时间:20139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六;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四;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三;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二亿元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应当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把科技经费投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保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自2015年起,省级财政科技拨款占省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5%,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